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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药科职业大学学生学籍管理规定

发布时间:2025年05月12日 14:17      文章来源:      浏览次数:

       浙药大〔2022〕71 2022 9 6

         第一章

第一条 为规范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行为,维护学校正常的教 育教学秩序,保障学生合法权益,培养德、智、体、美、劳等方面全 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 育部第 41 号令)以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本校全日制本、专科学生。 

                        第二章  入学与注册

第三条 按国家招生规定录取的新生,须持录取通知书和身份证 件,按学校有关要求在规定的期限到校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期 入学者,应当以书面形式及时向学校请假,假期一般不得超过两周。 未请假或者请假逾期者,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视为放弃入 学资格。

第四条 学校在报到时对新生入学资格进行初步审查,审查合格 者办理入学手续,按规定缴纳学杂费后,予以注册学籍;审查发现新 生的录取通知、考生信息等证明材料,与本人实际情况不符,或者有 其他违反国家招生考试规定情形的,取消入学资格。

第五条 新生入学后,学校在三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规定进行复 查。复查内容主要包括以下方面:

(一)录取手续及程序等是否合乎国家招生规定;

(二)所获得的录取资格是否真实、合乎相关规定;

(三)本人及身份证明与录取通知、考生档案等是否一致;

(四)身心健康状况是否符合报考专业或者专业类别体检要求, 能否保证在校正常学习、生活;

(五)艺术、体育等特殊类型录取学生的专业水平是否符合录取 要求。

复查中发现学生存在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等情形的,确定为复查 不合格,应当取消学籍;情节严重的,学校应当移交有关部门调查处 理。

第六条  新生可以因身心健康、自主创业、应征入伍等事由申 请保留入学资格,保留期限一般为一年,因应征入伍的保留期限至退 役后两年。保留入学资格者不具有学籍,不享受在校生待遇。

保留入学资格须在新生报到两周内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并经家 长知情同意,经学校审核同意后二周内办理离校手续。其中因身心健 康原因的须经二级甲等及以上医院诊断并出具不宜在校学习证明。

第七条  新生保留入学资格期满前持学校保留入学资格证明、录 取通知书、身份证件等相关材料向学校申请入学,经学校审查合格后, 办理入学手续;审查不合格的,取消入学资格;在保留入学资格期间 如有违法犯罪行为,取消入学资格。逾期两周不办理入学手续且没有 不可抗力等正当理由者,视为放弃入学资格。因病保留入学资格者申 请入学时须提供二级甲等及以上医院出具的康复证明;退役新生凭相 关的退役证明,向学校申请入学。

第八条  每学期开学初,学生本人应持学生证在两周内到所在 学院办理注册手续。因故不能按期注册者,应当办理暂缓注册或者请 假手续。未办理相关手续或逾期两周以上(含两周)未注册者,视为 自动放弃学籍,经学校审核同意后,按退学处理。超过规定的学习年 限者将不予注册。

第九条  学生应缴纳的费用,必须在每学年第一学期开学前一 次缴清。未按学校规定缴费或者其他不符合注册条件的不予注册。

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可以申请助学贷款或者其他形式资助,办理 有关手续后注册。

第十条 凡因保留学籍(入学资格)、学籍异动等原因编入下一 年级学习者,均按实际就读年级及专业学费标准缴费。学生注册缴 费后,因故退学、转学、休学、开除学籍等提前结束学业,按月计 算学费,多还少补,具体参照学校学杂费管理办法。

       第三章  学制、学习年限与学分

第十一条 本科专业学制为四年,专升本专业学制为两年;专科 专业学制为三年,中高职一体化五年制职业教育专业学制为两年。

第十二条 本科、专科学生在校学习年限一般可在规定学制的基 础上延长两年(含休学期),应征入伍者除外;经学校批准创业的学 生,在校学习年限一般可在规定学制的基础上延长三年。

专升本、中高职一体化五年制职业教育学生在校学习年限一般可 在规定学制的基础上延长一年(含休学期),应征入伍者除外;经学 校批准创业的学生,在校学习年限一般可在规定学制的基础上延长两 年。

超过年限且无特殊情况者,以退学处理,予以注销学籍。学生在 规定的学习年限内,可以根据自己取得学分的情况申请提前或延迟完 成学业,但毕业时按专业规定学制计算。

第十三条 学校实行学年学分制。各门课程在各专业的教学计划 中,均规定了相应的学分。学生学习某门课程,经考核后总评成绩合 格,即获得该门课程学分;经考核后不合格,则不获得该门课程学分。

        第四章  考勤与纪律

第十四条 学生应当按时参加教学计划规定的一切活动。学生上 课、实验、实训、实习、毕业设计(论文)、劳动、军训等教育教学 环节均应进行考勤。因故不能参加者,应当请假。学生未请假、请假 期满未续假或请假、续假、补假未经批准而缺课者,均按旷课论。

第十五条 学生因故请假,按下列规定办理:

学生请假应当事先填写《请假单》,办理请假手续。除急病或紧 急事故外,不得补假。

病、事假一天内由辅导员批准;一周内由所在学院负责人批准; 一周以上至一个月内由所在学院负责人批准,报学生工作部(学生 处)、教务处备案;一个月及以上但未超过学期总教学周数 1/3 或特 殊情况的请假由所在学院负责人审核,报分管领导批准,报学生工作 部(学生处)、教务处备案。学生准假后,均应在所在学院备案,并 报开课学院;期满应当及时在所在学院履行销假手续。

(一)病假

因病请假,应当持二级甲等及以上医院证明。本人无法办理时, 可委托他人代办。

(二)事假

学生在校期间一般不应请事假。因特殊原因需请事假的,所在学 院应核实相关情况。

(三)公假

学生因公请假,应当出具校内、外有关部门证明,经所在学院同 意报学生工作部(学生处)、教务处备案。公假不作缺课处理。

第十六条 学生在课堂教学活动中发生旷课,旷课学时数根据课 程表内规定的学时按实计算。实习、实训和学校安排的其他教育教学 活动,以每一天按六学时计,学生旷课学时数按此折算。

第十七条 对旷课学生,应当给予批评教育,并视其情节可给予 纪律处分。

一学期内旷课累计达到 12 35 学时,视情节给予警告或严重警 告处分;累计达到 36 学时及以上的,视情节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 分。处分期内,再次旷课并达到处分标准的,从重处分。

第十八条 学校为学生开展诚信教育,建立学生诚信档案,记录 学生学业、学术、品行等方面的诚信信息,对于剽窃、抄袭他人研究 成果,视其情节可给予记过至留校察看处分。情节严重,影响恶劣的, 可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五章  课程修读

第十九条 学生须根据专业人才培养方案的教学计划修读课 程,成绩合格取得相应的学分。

第二十条  全校性公共选修课开课后,两周内学生可进行所选课程的试听。试听之后学生可向学校申请补、退、改选课程。在教学资 源允许的情况下,教务处根据学生申请进行调整。开课第三周,确定 全校性公共选修课的选课名单,学生不能随意变更。教务处根据选课 名单安排教学和考核,核计学分。选课后未办理正式退课手续、无故 不参加考核者按缺考论。

          第六章  课程考核与成绩记载

第二十一条 考核分考试和考查两种。成绩评定可采用百分制(60 分为及格)、五级制[优秀(90-100)、良好(80-89)、中等70-79)、 及格(60-69)、不及格(60 分以下,不 60)]或二级制(合格、不 合格)。课程考核成绩合格,方取得该课程的学分。

第二十二条 学校采用平均学分绩点(GPA,Grade Point Average) 作为评价指标,来综合评价学生的学习质量。考核成绩与绩点的关系:

(一)采用百分制记分的课程为:

分数

59分以下

60-69

70-79

80-89

90-99

100分

绩点

0

1-1.9

2-2.9

3-3.9

4-4.9

5.0

(二)采用五级制记分的课程为:

等级

不及格

及格

中等

良好

优秀

绩点

0

1.5

2.5

3.5

4.5

(三)采用二级制记分的课程,考核合格的绩点是 2,不合格为 0。

第二十三条  学分绩点、加权平均绩点的计算

(一)先将考核成绩转化为绩点数,然后乘以该课程的学分,即 为课程的学分绩点。计算公式:课程的学分绩点=课程的绩点×该课 程的学分。

(二)以学生所修全部课程所得的学分绩点之和,除以该生同期 所得的学分数,即是该生的加权平均绩点。计算公式:加权平均绩点 =各门课程的学分绩点之和/各门课程的学分之和= (课程绩点× 课程学分)/∑课程学分

例:某学生 4 门课程学分分别为:3、2、4、1 其考核成绩分别为:95、85、75、65

其绩点分别为:4.5、3.5、2.5、1.5

其各门课程的学分绩点分别:13.5、7.0、10.0、1.5

该学生加权平均绩点=(13.5+7.0+10.0+1.5 )/(3+2+4+ 1)=3.2

(三)凡是教学计划中所规定的课程的学分绩点及奖励学分绩点 均进入学生加权平均绩点。加权平均绩点,一般保留小数点后两位(当用于排序出现同分时计算小数点后延),一学年结算一次。

第二十四条 学生考核成绩记入成绩管理系统,并归入学籍档案。

第二十五条 课程考核总评成绩以学期期末考试成绩、过程性考 核成绩等进行综合评定。课程考核具体办法按照学校学生成绩考核的 有关规定。

第二十六条 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得参加本课程(含单独 设置的实践性教学环节)的考核,且本课程总评成绩作零分计:

(一)一学期内学生缺课(含病假 、事假、旷课等)累计超过本 课程教学时数的 1/3 的;

(二)一学期内本课程有 1/3 作业(含实验报告)未交的;

第二十七条 体育课为必修课。学生体育课的成绩突出过程管理, 根据考勤、课内教学、课外锻炼活动和体质健康等情况综合评定。

因患有某些疾病或者生理缺陷,造成上体育课有困难者,可改修 保健体育课。学生应持二级甲等及以上医院证明,申请修读保健体育 课。

第二十八条 学生可以根据校际协议跨校修读课程,或修读相关 网络课程。在其他学校修读的课程成绩(学分)由学校审核后予以承 认。

第二十九条 学生参加创新创业、社会实践、社团与文艺体育等 活动,参加各级各类学科技能竞赛,参与科研训练、开放实验,参加 学术讲座以及发表论文、获得专利授权等与专业学习、学业要求相关 的经历、成果,考取与本专业相关的职业资格证书、职业技能等级证 书等,可以折算为学分,计入学业成绩。

第三十条 在校生(含新生)参军入伍退役后复学或入学,可免 修公共体育、军事技能和军事理论等课程获得相应学分,具体参照学 校退役士兵课程免修管理办法。

第三十一条  转专业、转学、留级等学籍异动后的学生已经取得 学分的课程,教学内容相同或相近且课程学分相差 1 学分(包括 1 分) 以内,经学生所在学院、开课学院审核同意后可进行学分认定, 成绩按原成绩计入档案。

第三十二条 学生因退学等情况中止学业,其在校学习期间所修 课程及已获得学分,学校予以记录。学生重新参加入学考试、符合录 取条件,再次入学的,其已获得学分,经学校认定,予以承认。

第三十三条 必修课成绩不合格者,允许参加补考(实践、实

习、毕业设计除外)。补考一般在下学期开学后两周内进行。补考合 格,成绩计 60 分,取得相应的学分。补考不合格的按实际成绩计入 档案。

    第三十四条 学生必须严格遵守考试规则。对考试缺考和考试违纪、作弊者,作如下处理:

(一)考试缺考者,该课成绩以零分计,登录成绩时注明“缺考 字样,不得参加正常补考,可申请重修;

(二)考试违纪、作弊者,该课成绩无效,登录成绩时分别注明 “违纪 ”或“作弊 ”字样,取消其正常补考资格,可申请重修。并视 其违纪或作弊情节,给予批评教育和相应的纪律处分,具体参照学校 学生考试违规处理办法。

第三十五条 学生因下列原因不能按时参加学校安排的课程考核 时,可申请缓考:

(一)因病(需二级甲等及以上医院证明)确实不能参加考核的;

(二)因突发事故经批准离校不能按时参加考核的;

(三)其他学校批准的原因。

申请缓考需提前三天办理缓考手续。因急病或紧急事故未能事先 办理的,应当在本课程考核之日起三天内补办手续。未经批准而缺考 者,按缺考论。

缓考学生视为自动放弃该课程的正常考核机会。按规定办理了缓 考手续者,可以与下一学期举行的该门课程补考同时进行考试,成绩 按实记载。

因非学生个人因素如代表学校参加比赛等造成学生不能按时参 加考试申请缓考的,缓考课程的成绩参照正常期末考试规则计分。

原则上补考不予缓考,补考缺考可申请重修。

         第七章  本科学生重修、专科学生自学重修、免听

第三十六条  以下情况之一,本科学生按照学校相关规定进行 付费申请课程重修,其成绩按最高一次重修成绩计入成绩档案:

(一) 经正常补考后,课程成绩仍不合格的;

(二) 因考试违纪、作弊、缺考等原因被取消补考资格的;

(三) 学生本人对已取得学分的课程成绩不满意的。

第三十七条  学校优先安排符合第三十六条 (一) (二) 款规定的重修需求。在教学资源允许的情况下,安排符合第三十六条 (三) 条款规定的重修需求。

第三十八条  学生重修须在开课当学期一周内向开课学院提出 申请,获批同意后予以安排重修。

第三十九条  重修课程一般随着下一年级开课时进行,原则上 同一课程重修人数超过 30 人,可开设课程重修班;若重修人数达不 到开设课程重修班条件的课程,则将学生编入低年级同门课程所在班 级听课。

第四十条  重修课程与新学期课程存在听课时间上的冲突或其他原因不能跟班上课的,符合第三十六条(一)(二)条款的学生可申请 理论部分免听。但学生必须按时完成该课程的作业和实践性教学内容, 参加该课程的考核(如阶段性测验、 期中考试、期末考试等)。课程  总评成绩合格者给予学分。申请免听的学生,原则上在每学期开学两 周内办理,须由学生本人提出,经开课教师、开课学院 、学生所在  学院批准后,报教务处备案。

第四十一条 军事训练、体育、实验、实训、实习、实践、毕 业论文以及特殊规定的其他课程原则上不得申请免听。

第四十二条  若因课程补考不及格,或因考试违纪等失去补考 机会的专科学生,相关课程自学重修。特殊课程 (如:军事训练、体 育、实验、实训、实习、实践、毕业论文以及各学院规定的课程等) , 不能自学重修。

第四十三条  进行自学重修的课程必须办理重修手续,方可进 行考试,其成绩按最高一次计入成绩档案。

第四十四条  被批准自学重修的专科学生须主动与任课教师保 持联系,需做实验、完成教师布置的学习任务并与正常教学同时同卷 参加课程考核。

         第八章  转专业与转学

第四十五条 学生在学习期间对其他专业有兴趣和专长的,可以 申请转专业。学生转专业的条件、具体程序以及转专业后的管理按照 学校学生转专业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六条 被本校录取的学生一般应当在本校完成学业。如患 病或者确有特殊困难,无法继续在本校学习的,可以申请转学。

第四十七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不得转学:

(一)入学未满一学期或者毕业前一年的;

(二)高考成绩低于拟转入学校相关专业同一生源地相应年份 录取成绩的;

(三)由低学历层次转为高学历层次的;

(四)以定向就业招生录取的;

(五)无正当转学理由的。

第四十八条 学生转学由学生本人提出申请,说明理由,经所在 学校和拟转入学校同意, 由转入学校负责审核转学条件及相关证明, 认为符合本校培养要求且学校有培养能力的,经学校校长办公会或者 专题会议研究决定,可以转入。

跨省转学的,由转出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商转入地省级教育行政 部门,按转学条件确认后办理转学手续。须转户口的由转入地省级教 育行政部门将有关文件抄送转入学校所在地的公安机关。

       第九章 休学与复学

第四十九条 学生申请休学或者学校认为应当休学者, 由学校批 准,可以休学。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应当休学:

(一)因病经二级甲等及以上医院诊断须停课治疗、休养,停课 时间在一学期内达到学期总教学周数 1/3 者;

(二)因创业或其他特殊原因,本人申请休学的;

(三)因特殊原因,学校认为应当休学的。

第五十条 学生休学一般每次以一学年为期。可以连续休学也可 以多次休学,但其累计休学时间加上在校学习时间,不得超过学校规 定的最长学习年限。

第五十一条 学生休学按照下列规定办理:

(一)学生休学一般由学生本人提出申请,经所在学院同意,教 务处审批同意后方可休学;

(二)学校认为应当休学者,由学院通知学生办理相关手续;

(三)学生休学应当办理休学离校手续,学校给予其保留学籍;

(四)学生休学期间,不享受在校学习学生待遇,其管理责任 由学生本人及家属承担。

第五十二条 学生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 察部队),学校按照以下规定为其保留学籍:

(一)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前正在学校就读的学生(含新生), 服役期间按国家有关规定保留学籍或入学资格,退役后两年内允许复 学或入学;

(二)应征入伍学生在部队两年义务兵期满,继续留部队的需书 面向学校说明情况,提供部队证明,学校给予其继续保留学籍;

(三)应征入伍学生一律需退役复学后完成教学计划规定的全部 内容,成绩合格方可毕业;

(四)结业学生应征入伍,退役后需完成教学计划规定的全部内 容方可换取毕业证书。

第五十三条 学生复学(含保留学籍、保留入学资格学生)按下 列规定办理:

(一)学生休学期满,应在开学后一周内向学校提出复学申请;

(二)因病休学的学生,申请复学时应向学校提供由二级甲等及 以上医院开具的康复诊断证明;

(三)申请复学的学生,经学院审核同意,报教务处审批同意后 方可复学;

(四)复学学生原则上编入原专业相应年级进行学习。若原专业 调整,学生本人提出申请,学生所在学院召开专题会议,提出专业调 整意见,学生家长知情同意,教务处审核,报校长办公会批准后,进入相近专业学习;

(五)复学学生按复学后所在年级的收费标准缴费。

(六)保留学籍学生复学、保留入学资格学生入学参照执行。

       第十章  升级、留级与退学

第五十四条 学生在一学年中,修完本学年教学计划规定的全部 课程,经考核(含补考)后合格必修课课程学分达到或超过该学年应 修必修课课程总学分的 1/2 的,可予升级。教学计划规定的必修课按 人才培养方案规定执行。

第五十五条 学生在一个学期经补考后不合格课程的学分达到或 超过该学期应修课程总学分 1/3 的,学校向其发出《学业警诫书》, 并通知其家长。

学生在一学年中,经补考后不合格课程的学分达到或超过该学年 应修课程总学分 1/3 且不到 1/2 的,学校向其发出《留级警诫书》, 给予留级警告,并通知其家长。

学生在一学年中,经补考后不合格必修课课程的学分超过该学年 应修课程的学分总数 1/2 的,应予留级。

留级学生由所在学院办理留级相关手续,经教务处审核同意后, 由学校下达《留级通知书》。

留级学生原则上编入原专业低一届班级进行学习。若原专业调整, 学生所在学院召开专题会议,提出专业调整意见,学生家长知情同意, 教务处审核,报校长办公会批准后,进入相近专业学习。

留级学生原已取得学分的课程,学分一致的予以认可,若因人才 培养方案发生变化,学分有所增加,则需重新修读该课程。

留级学生按现所在班级的收费标准缴费。

第五十六条 学生自愿申请退学,或者学校认为应当退学者,由 学校批准,可以退学。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应当退学:

(一)在学校规定的最长学习年限内(含休学)未完成学业的;

(二)休学、保留学籍期满,在学校规定期限内未提出复学申请 或者申请复学经复查不合格的;

(三)超过学校规定期限未注册而又无正当事由的;

(四)未经批准连续两周未参加学校规定的教学活动的;

(五)超过学校规定期限未注册而又未履行暂缓注册手续的;

(六)本人自愿申请退学,经劝阻无效的;

(七)学校规定的不能完成学业、应予退学的其他情形。

第五十七条 学生本人申请退学的, 由本人提出申请,提供家长知情同意等相关材料。学生所在学院出具学生退学情况说明,并召开 党政联席会议,专项讨论同意后,报教务处审核同意后报分管校领导 审批。

第五十八条 其他情况退学按照下列规定办理:

学生所在学院填写退学预处理通知单,对预处理通知单不能送达 的学生,采用电话、微信、QQ 等方式告知,并在学校网站发布声明。 预处理通知单送达学生本人之日起或声明发布十个工作日后无异议 的,学生所在学院召开党政联席会议,对拟做退学处理的学生的工作 情况进行专项讨论。

学生所在学院填写退学审核表,教务处审核后报校长办公会议审 议形成决定。

第五十九条 经学校同意退学的学生,学校发文,同时报教育行 政部门备案;学生所在学院通知学生办理退学离校手续。

第六十条 退学决定书由学院直接送达学生本人,学生拒绝签收 的,可以以留置方式送达;已离校的,可以采取邮寄方式送达;难于 联系的,或因特殊情况无法将退学决定书送交本人,在学校网站发布 公告,自发布公告之日起经过十日,即视为送达本人。

第六十一条 经批准退学的学生,档案、户口退回其家庭户籍所 在地。

第六十二条 取消学籍或退学的学生,均不得申请复学。 

                     第十一章  毕业、结业、肄业与学位

第六十三条 学生在学校规定年限内, 已遵照专业人才培养方案 完成学业,符合学校规定的相关毕业要求,准予毕业,由学校发给毕 业证书。

第六十四条 学生在学校规定年限内, 已修完教学计划规定内容, 但未达到毕业要求,准予结业,由学校发给结业证书。

第六十五条 学满一学年以上退学的学生,经学生申请由学校发 给肄业证书。

第六十六条 结业学生可在两年内向学校申请重修。结业学生经 重修,成绩合格达到毕业要求后,学校颁发毕业证书。

对结业后所颁发的毕业证书,毕业时间按发证日期填写。

第六十七条 对完成本专业学业同时辅修其他专业并达到该专业 辅修要求的学生,由学校发给辅修专业证明。

第六十八条 经审核准予毕业的本科学生,符合学校学士学位授 予条件的,由学校颁发学士学位证书。

第六十九条 学校严格按照招生时确定的办学类型和学习形式、 以及学生招生录取时填报的个人信息填写、颁发学历证书、学位证书。

学生在校期间变更姓名、出生日期等证书需填写的个人信息的, 应当有合理、充分的理由,并提供有法定效力的相应证明文件。

第七十条 学校执行高等教育学历证书电子注册管理制度,每年 将颁发的毕(结)业证书、学位证书信息报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注册。

第七十一条 对违反国家招生规定取得入学资格或者学籍的,学 校将消其学籍,不予发放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已发的学历证书、学 位证书学校予以撤销。对以作弊、剽窃、抄袭等学术不端行为或者其 他不正当手段获得学历证书、学位证书的,学校依法予以撤销。被撤 销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已注册的,学校予以注销并报教育行政部门 宣布无效。

第七十二条 学历证书、学位证书遗失或者损坏,经本人申请, 学校核实后出具相应的证明书。证明书与原证书具有同等效力。

第七十三条 根据《国家学生体质健康标准》,学生毕业前体质测 试的成绩达不到 50 分者,不予毕业,按结业或肄业处理。学生因病 或残疾可向学校提交暂缓或免予执行《标准》的申请暂缓或免予执行 《标准》,相关材料存入学生档案。

            第十二章  

第七十四条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由教务处负责解释。学 校之前发布的相关文件如有与本规定相违背的均以本规定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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