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学院:
为激励学生勤奋学习,积极进取,在德智体美劳方面全面发展,根据上级《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办法》(财教〔2021〕310号)文件精神和省、学校相关评比办法的要求,经研究,决定启动2023-2024学年国家励志奖学金和省政府奖学金评审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参评对象
我校全日制在校生中二年级(含二年级)以上的本专科学生。
二、评审条件
国家励志奖学金评审依据《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办法》(财教〔2021〕310号)中《本专科生国家励志奖学金实施细则》和《浙江药科职业大学学生奖助工作实施细则》相关规定。
省政府奖学金评审依据《浙江省财政厅 浙江省教育厅关于印发浙江省普通本科高校 高等职业学校省政府奖学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浙财教〔2016〕49号)和《浙江药科职业大学学生奖助工作实施细则》相关规定。
三、评审程序
1、符合条件的学生在浙江省学生资助“一窗受理”平台上提交申请,辅导员、学院进行审核。
2、各学院在认真核实的基础上,根据评选要求,提出获奖学生推荐名单(需和一窗平台申请名单一致),报学院领导集体研究决定,并在本学院范围内公示无异议后报学校审核。
3、学校评审各学院上报材料,评审通过的获奖学生名单经学校审定后在校内公示5个工作日。
4、公示无异议后,学校向上级主管部门报送评审结果。
四、奖励办法
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奖励标准为每人每年5000元,省政府奖学金的奖励标准为每人每年6000元,并颁发荣誉证书。
五、名额分配
国家励志奖学金和省政府奖学金候选人名额分配表
学院 |
国家励志奖学金名额 |
省政府奖学金名额 |
本科名额 |
专科名额 |
本科名额 |
专科名额 |
药学院 |
41 |
35 |
25 |
28 |
制药工程与生物技术学院、化妆品学院 |
43 |
16 |
27 |
12 |
药商学院、医药数字化技术学院 |
55 |
28 |
34 |
23 |
中药学院 |
36 |
28 |
23 |
23 |
食品学院、健康管理学院 |
40 |
17 |
25 |
13 |
医疗器械学院 |
36 |
11 |
22 |
9 |
护理学院 |
31 |
0 |
19 |
0 |
总计 |
282 |
135 |
175 |
108 |
六、工作要求
1、广泛宣传、认真组织,坚持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认真落实各个环节,按时完成评审工作,确保评审工作有序、到位,确保评审结果得到师生一致认可。
2、各学院于2024年10月25日前完成国家励志奖学金和省政府奖学金获奖学生候选人推荐工作并报送相关材料,具体如下:
国家励志奖学金报送材料:学院评审报告(包含评审依据、评审程序和学院评审结果)、获奖学生初审名单汇总表(纸质版和电子版各一份,盖公章)。
省政府奖学金报送材料:学院评审报告(包含评审依据、评审程序和学院评审结果)、获奖学生名单备案表(纸质版和电子版各一份,盖公章)。
七、其他
1、同一参评学年内,参评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学生不能同时申请国家奖学金和省政府奖学金,参评省政府奖学金的学生不能同时申请国家奖学金和国家励志奖学金,获得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或省政府奖学金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可以同时申请国家助学金。
2、同一参评学年内,国家奖学金、励志奖学金、省政府奖学金与校级各类奖学金荣誉兼得,奖金不兼得,遵循就高原则。
附件1:《国家励志奖学金获得者初审名单汇总表》
附件2:《省政府奖学金获奖学生名单备案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