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学院:
根据浙江省教育厅办公室《浙江省教育厅办公室关于确认2025届浙江省普通高等学校优秀毕业生的通知》(浙教办函[2024]231号)文件精神,为切实做好我校2025届省级优秀毕业生评选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评选对象
我校2025届在籍在校全日制毕业生。
二、评选比例
省级优秀毕业生在校级优秀毕业生人选中产生,以学院为单位,本科毕业生按4%的比例评定,专科毕业生按3%比例进行评定,各学院评选名额如下:
序号 |
学院 |
2025届本科人数 |
2025届专科人数 |
省优名额(本科) |
省优名额(专科) |
1 |
药学院 |
269 |
934 |
11 |
28 |
2 |
制药工程与生物技术学院、化妆品学院 |
229 |
275 |
9 |
8 |
3 |
药商学院、医药数字化技术学院 |
301 |
504 |
12 |
15 |
4 |
中药学院 |
281 |
762 |
11 |
23 |
5 |
食品学院、健康管理学院 |
183 |
363 |
7 |
11 |
6 |
医疗器械学院 |
177 |
214 |
7 |
6 |
三、评选条件
1、热爱祖国,具有坚定正确的政治方向,坚持党的基本路线,认真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认真学习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模范遵守国家法律法规、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和学校规章制度。
2、按时修完教学计划中的全部学业,学习勤奋、成绩优异;积极参加各种文体活动、社团活动、公益活动和创新创业活动,尊敬师长、团结同学,师生反映良好。
3、大学期间获校级“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优秀团员”“优秀团干部”和校一、二等奖学金或其他相当奖项2次(项)以上;在校期间未受过纪律处分。
四、工作要求
1、省级优秀毕业生的评选工作应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
2、请各学院于2025年3月6日前将2025届省级优秀毕业生初选名单(电子版)报送至学工部(学生处)。
3、审核合格的初选名单在学工部(学生处)公示无异议后提交校长办公会议,校长办公会议通过后上报省教育厅。
4、省教育厅审核确认后,学校将统一发放省级优秀毕业生荣誉证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