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全面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贯彻党和国家教育方针,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树立先进典型榜样,营造良好校风学风,激励学生精神成人、技能成才、全面成长,争做有理想、敢担当、能吃苦、肯奋斗的新时代好青年,为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团结奋斗,根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等相关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学生荣誉称号每学年评选一次,严格遵循“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
第二章 评选对象、类别及比例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校全日制在籍在校学生。
第四条 荣誉称号类别:远志十佳学生、校级三好学生、校级优秀学生干部、校级优秀毕业生。
第五条 评选比例(人数)
(一)远志十佳学生:10名。
(二)校级三好学生:不超过参评学生总数的2%。
(三)校级优秀学生干部:每班1名;校团委、学生会干部范围内直荐不超过10名;校级学生社团干部范围内直荐不超过6名;各学院分团委、学生会干部、院级学生社团干部范围内直荐不超过5名。
(四)校级优秀毕业生:不超过参评应届毕业生总数的15%。
第三章 评选条件
第六条 远志十佳学生
(一)模范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在热爱祖国、关注社会、恪守药德、勤奋学习、创新创业、志愿服务、见义勇为、诚实守信、孝老爱亲、自强不息等某一方面表现突出,具有一定影响力和感召力,在全校学生中有引领示范作用。某一方面表现突出是指:
1.模范践行“医药人誓词”,恪守药德,精研药术,敬畏生命,敬业奉献,诚实守信,厚朴守正,严守药规,精益求精,有良好的诚信意识和医药职业操守。
2.面对家庭的贫困、身体的疾患或者突如其来的打击和挫折,有勇气接受生命的挑战,自立自强,百折不挠。
3.尊敬师长,孝敬父母,有突出感人的事迹;助人为乐,扶贫济困,积极参与、组织各种爱心捐助和志愿活动。
4.勤奋好学,刻苦钻研,品学兼优,全面发展,在同学中起到模范带头作用,关心集体,热心为同学服务,工作出色,深受老师、同学好评。
5.在突发事件中临危不惧,见义勇为,为集体或他人挽回、减少损失,事迹被广泛认同。
6.在创新创业、社会实践和各类竞赛活动中有突出表现,为学校赢得荣誉。
7.在入伍服义务兵役期间表现优异、事迹先进,或受到部队表彰、取得过突出的成绩。
8.其他方面表现突出,经评选组织方认定可以参评的。
(二)德才兼备,品学兼优,学习刻苦,在校期间课程无补考记录。
(三)身体健康,积极参加体育锻炼,参评学年体质健康测试成绩达到75分及以上,同等条件下,体质健康测试成绩达到80分及以上者优先考虑,确实丧失运动能力,被免于执行《国家学生体质健康标准》的残疾(持有残疾证或经学院会议研究认定同等情况并报学工部审核通过)学生除外。
第七条 校级三好学生
(一)热爱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遵守《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和学校各项规章制度,有高尚的道德情操,爱校荣校、团结同学、关心集体、认真工作,参评学年德育考核成绩优秀。
(二)学习目的明确,热爱所学专业,刻苦勤奋,参评学年获评优秀学生奖学金二等及以上。
(三)身体健康,积极参加体育锻炼,参评学年体质健康测试成绩达到75分及以上,同等条件下,体质健康测试成绩达到80分及以上者优先考虑,确实丧失运动能力,被免于执行《国家学生体质健康标准》的残疾(持有残疾证或经学院会议研究认定同等情况并报学工部审核通过)学生除外。
第八条 校级优秀学生干部
(一)热爱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遵守《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和学校各项规章制度,有高尚的道德情操,参评学年德育考核成绩优秀。
(二)参评学年担任学校、学院、班级学生干部或校级学生社团干部满一学期及以上。具有全心全意为同学服务的精神,具备较强的工作能力,工作作风正派,在同学中有较高威信。
(三)德才兼备,品学兼优,学习刻苦,参评学年内课程无补考记录。
(四)身体健康,积极参加体育锻炼,参评学年体质健康测试成绩达到75分及以上,同等条件下,体质健康测试成绩达到80分及以上者优先考虑,确实丧失运动能力,被免于执行《国家学生体质健康标准》的残疾(持有残疾证或经学院会议研究认定同等情况并报学工部审核通过)学生除外。
第九条 校级优秀毕业生
(一)热爱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遵守《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和学校各项规章制度,无任何违法违纪行为,具有良好的道德品质和行为习惯,在校期间德育考核成绩均为优秀。
(二)德才兼备,品学兼优,学习刻苦,在校期间课程无补考记录。
(三)在校期间获国家奖学金、省政府奖学金、校远志奖学金、校优秀学生奖学金、校级优秀党员、校级三好学生、校级优秀学生干部、校级优秀团干部奖学金或荣誉。四年制本科生在校期间须有三次符合上述条件奖学金或荣誉(不同学年);两年制专升本学生在校期间须有一次及以上符合上述条件奖学金或荣誉;三年制专科生在校期间须有两次符合上述条件奖学金或荣誉(不同学年);3+2学制和五年一贯制学制学生在大学阶段须有一次及以上符合上述条件奖学金或荣誉。
(四)身体健康,积极参加体育锻炼,在校期间体质健康测试成绩均达到75分及以上,同等条件下,体质测试成绩达到80分及以上者优先考虑,确实丧失运动能力、被免于执行《国家学生体质健康标准》的残疾(持有残疾证或经学院会议研究认定同等情况并报学工部审核通过)学生除外。
第四章 评选程序
第十条 远志十佳学生
(一)符合评选条件的学生,采取自主申报和班级推荐的方式,向学院提交申请,学院组织资格初审,产生候选人预备人选名单报送学工部(学生处)。
(二)学工部(学生处)对候选人预备人选进行资格复审,组织校内专家组对通过资格复审的候选人预备人选进行初评,产生入围候选人名单。
(三)学工部(学生处)组织学校师生对入围候选人进行大众评选。
(四)学工部(学生处)组织校内专家组结合大众评选结果对入围候选人进行终评,名单报送学校审定后在全校范围内公示,公示无异议后进行表彰。
第十一条 校级三好学生、校级优秀学生干部、校级优秀毕业生
(一)符合评选条件的学生,采取自主申报和班级推荐的方式,提交申请。
(二)学院受理学生的申请材料,组织初审,并将初审结果在学院范围内公示,公示无异议后报送学工部(学生处)。
(三)学工部(学生处)进行审核,名单报送学校审定后在全校范围内公示,公示无异议后进行表彰。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二条 校级三好学生在院级三好学生基础上产生。校级优秀学生干部在院级优秀学生干部基础上产生。省级优秀毕业生在校级优秀毕业生基础上产生,评选根据上级主管部门相关文件精神执行。
第十三条 院级三好学生评选比例不超过本学院学生总数的6%,院级优秀学生干部评选比例不超过本学院学生总数的8%,各学院结合实际制定院级三好学生和院级优秀学生干部评选方案,并报学工部(学生处)备案。
第十四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能参加各项荣誉称号的评选:
(一)受到学校纪律处分未解除者。
(二)无故拖欠学费、住宿费者。
(三)参评学年所在寝室卫生检查两次被列为整改寝室或者两次被查到使用违禁电器,有吸烟、酗酒、沉溺网游等不良嗜好且屡教不改者。
第十五条 若发现有弄虚作假行为或不符合条件者,经核实后取消其荣誉称号。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学工部(学生处)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试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