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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药科职业大学学生校内申诉管理规定

发布时间:2023年10月25日 10:55      文章来源:      浏览次数:

 

第一章    

第一条  为规范学校学生管理行为,保障学生的合法权益,保证学校处理行为的客观、公正,根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浙江药科职业大学学生违纪处分办法》以及其他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的申诉,是指学生对学校作出的涉及本人权益的处理、处分决定有异议,向学校提出的意见和要求。

第三条 本规定适用于具有浙江药科职业大学学籍的全日制学生。

第四条  学生应坚持严肃、认真、诚实的原则提出申诉,学校应当坚持公开、公正、实事求是和有错必纠的原则处理申诉案件。

第二章  申诉的受理

第五条  学校成立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负责受理学生的申诉。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由校领导任主任,成员分别由校长办公室、纪检监察室、教务处、学生工作部(学生处)、保卫处、团委、学生会等单位、部门的相关负责人,教师代表,学生代表和法律顾问共同组成。

第六条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办公室设在学校办公室,负责处理该委员会的日常事务。

第七条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办公室受理学生申诉,先行核查申诉事件的事实、理由及证据。并对一般申诉事件做好调解、沟通工作,对重大申诉事件及时提请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讨论决定。

第八条  学生对于学校作出的下列涉及本人权益的处理、处分决定有异议,须在收到决定或公告之日起10日内向学校提出书面申诉。

(一)对学生本人作出的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开除学籍等纪律处分;

(二)对学生本人作出的取消入学资格、退学等处理决定;

(三)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提出申诉的其它处理决定。

第九条  申诉受理需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一)原处理或者处分决定依据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

(二)原处理或者处分决定适用的规定错误的;

(三)原处理或者处分决定程序不符规定的;

(四)有证据证明在做出原处理或者处分决定过程中,有关工作人员有徇私枉法行为的。

对不符合上述条件的,由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办公室直接驳回申诉。

第十条  学生提出申诉时,应当向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办公室递交书面申诉申请书,并附上学校作出的处理、处分决定(复印件)。申诉申请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一)申诉人的姓名、班级、学号及其它基本情况、联系方式;

(二)申诉的事项、理由及要求;

(三)提出申诉的日期。

第十一条  对学生提出的申诉,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办公室应当在接到申诉书之日起 5个工作日内,区别不同情况作出如下处理:

(一)予以受理,同时告知申诉人;

(二)不予受理,应当以书面告知申诉人,并说明理由;

(三)申诉材料不齐备,限期补正。过期不补正的视为不再申诉。

第十二条  对决定予以受理的申诉,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办公室应当在接到申诉申请书后立刻启动申诉的处理程序,并在自接到申诉申请书后的15日内作出申诉复查结论(复查结论须注明:学生对复查决定有异议的,在接到学校复查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可以向学校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提出书面申诉),并告之申诉人。情况复杂不能在规定限期内作出结论的,经学校负责人批准,可延长15日。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认为必要的,可以建议学校暂缓执行有关决定。

第十三条  从处理、处分决定或者复查决定送交之日起,学生在申诉期内未提出申诉的,视为放弃申诉,学校不再受理其提出的申诉。处理、处分或复查决定书未告知学生申诉期限的,申诉期限自学生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处理或者处分决定之日起计算,但最长不超过6个月。

第十四条  学生认为学校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规定,侵害其合法权益的;或者学校制定的规章制度与法律法规相抵触的,可以向学校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投诉。

第三章  申诉的处理程序

第十五条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在决定受理申诉后,对涉及学生申诉的事项,有权进行查询和调查,并提出具体处理意见。

第十六条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根据实际情况可采取书面审查或开听证会的方式处理申诉。

采取书面审查方式的,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也应对相关当事人进行询问,开展必要的查证。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决定采取听证会方式进行调查的,应按照第四章的有关规定和程序进行。

第十七条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会议应有三分之二及以上委员出席方能召开。申诉复查结论必须经申诉处理委员会三分之二及以上委员投票表决同意,方为有效。委员中如与申诉事务有直接关联的,应采取回避。

第十八条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要根据实际情况提出处理意见,区别不同情况,作出下列决定:

(一)原处理决定正确的,维持原处理决定;

(二)原处理决定存在事实不清或错误、程序不当、定性不准或适用依据错误的,发回原处理单位调查后重新作出处理决定;重大事项须报校长办公会议讨论决定。

第十九条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要将申诉处理决定书应当直接送达学生本人,学生拒绝签收的,可以以留置方式送达;已离校的,可以采取邮寄方式送达;难于联系的,可以利用学校网站、新闻媒体等以公告方式送达。

第二十条  在申诉期间,除开除学籍外,原处理决定不停止执行。

第二十一条  在未作出申诉处理决定前,学生可以撤回申诉。要求撤回申诉的,必须以书面形式提出。学生撤回申诉的,不得以相同理由再次申诉。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在接到关于撤回申诉的申请书后,可以停止受理工作。

第四章  听证的规定和程序

第二十二条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根据申诉人或代理人请求,或认为应该实施听证程序的,对没有请求的听证,在实施前应征得申诉人或代理人同意。听证主持人由申诉委员会成员担当。

第二十三条  听证主持人就听证活动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举行听证的时间、地点和参加人员;

(二)决定听证的延期、中止或者终结;

(三)询问听证参加人;

(四)接收并审核有关证据;

(五)维护听证秩序,对违反听证秩序的人员进行警告,对情节严重者可以责令其退场。

第二十四条  听证主持人在听证活动中应当公正地履行主持听证的职责,保证当事人行使陈述权、申辩权。

第二十五条  参加听证的当事人和其他人员应按时参加听证,遵守听证秩序,如实回答听证主持人的询问,依法举证。

第二十六条  听证开始前,听证记录员应当查明听证参加人是否到场,并宣读听证纪律。

第二十七条  以听证方式作出处理决定的,应当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听证主持人宣布听证开始,宣布案由;

(二)作出处分或处理的经办人就有关事实和依据进行陈述;

(三)申诉当事人就事实、理由、证据或依据进行申辩,并可以出示相关证据材料;

(四)经听证主持人允许,听证参加人可以就有关证据进行质问,也可以向到场的证人发问;

(五)有关当事人作最后陈述;

(六)听证主持人宣布听证结束。

第二十八条  听证记录员应当将听证的全部活动进行笔录,并由听证主持人和听证记录员签名。

听证笔录还应当由当事人当场签名或者盖章。

第二十九条  听证结束后,听证主持人应当主持制作听证报告,及时向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报告,由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作出处理结论。

 

第五章      

第三十条  对在我校接受高等学历继续教育的学生,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三十一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实施,由学生工作部(学生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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