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全面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新冠肺炎疫情防控的一系列重要指示批示精神,贯彻落实好国家、省市和学校关于疫情防控工作的部署和要求,全力保障学生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令第41号)和《浙江医药高等专科学校学生违纪处分办法》等相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具有浙江医药高等专科学校学籍的全日制学生。
第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至学校根据上级部门要求和学校实际宣布疫情结束止。
第四条 学生返校时间以学校通知为准,在规定的返校时间前任何学生不得擅自提前返校,按照所在地要求妥善采取防护措施。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视情节给予警告至留校察看处分;情节恶劣或造成严重后果的,可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一)在校园封闭管理期间,未经批准擅自返校、离校的;
(二)因病、因事申请出校,但瞒报、漏报、错报出行路线的;
(三)不按规定完成学校规定的每日晨午检,进行健康报告的;
(四)瞒报、漏报、迟报和谎报个人和共同居住的人员身体健康状况的;
(五)瞒报、漏报、迟报和谎报个人位置及变更信息、在疫情严重地区旅居史、与患者或疑似患者接触史等疫情防控重要信息的;
(六)未经审批夜不归宿,晚点名无故缺勤的;
(七)擅自留宿校外人员的;
(八)在网上传播(编造)谣言、转发不实信息,或造谣诽谤学校,造成不良影响的;
(九)依据地方疾控等部门意见有必要实施隔离观察,但拒绝接受隔离观察的;
(十)在隔离观察期间擅自离开隔离场所的;
(十一)不服从学校和属地其他防疫管理规定,产生严重影响的。
第五条 疫情防控期间,学生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受到司法机关、公安部门处罚的,学校依据《浙江医药高等专科学校学生违纪处分办法》有关条款给予相应处分。
第六条 出现《浙江医药高等专科学校学生违纪处分办法》第十三条所列相关情形的,从重处分。
第七条 违反疫情防控纪律的处分程序与权限等,按照《浙江医药高等专科学校学生违纪处分办法》中相关规定执行。受处分的学生对处分决定有异议的,可依据程序提出申诉。
第八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由学生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