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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医药高等专科学校学生公寓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2018年06月08日 10:45      文章来源:      浏览次数:

第一章    

第一条  为有效加强学生公寓管理,使管理工作逐步走向规范化、制度化、法制化轨道,为学生提供一个安全、文明、清洁、和谐的生活和学习环境,培养学生良好的道德品质和行为习惯,依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学校设立公寓管理委员会,公寓管理委员会由学工部牵头,总务处、校园安全管理处、公寓管理服务中心等部门协助,各院成立公寓管理工作组,具体负责实施学生公寓的教育、管理和服务等工作;设立公寓学生自我管理委员会,并推选学生楼层长、寝室长,共同开展学生公寓管理工作,提升学生自我管理、自我服务、自我教育、自我监督的能力。

第二章 住宿管理

第三条  我校学生原则上由学校统一安排住宿,实行公寓化管理。需走读的学生须经学校批准。

第四条  根据学校教学和管理的要求,住宿安排采取按男女分宿,院、专业、年级、班级相对集中原则进行。住宿学生按照指定的公寓楼、寝室、床位住宿。未经公寓管理服务中心批准,任何人不得私自入住学生公寓或更换寝室、床位。住宿学生必须签订相关的住宿协议,办理住宿登记手续。

第五条  住宿学生必须按规定如期缴纳住宿费、水电费等相关费用。住宿费用的收取标准按照省市政府主管部门有关文件的标准执行。学生的住宿费用以学年为单位进行收取,每学年缴纳一次。

第六条  学生入住学生公寓,凭入住单,到所分配的学生公寓值班室办理住宿手续,并领取房间钥匙。学生要妥善保管好寝室钥匙,如丢失要及时向本幢宿管员报告并登记在案进行配制,不得私自加配钥匙,一经发现,按照学校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七条  新生入住公寓手续。新生到辅导员处领取住宿单,凭住宿单到公寓楼值班室领取寝室钥匙,床上用品可以自愿到公寓管理服务中心购买。

第八条  学生入住公寓后,原则上不再进行调整。如需调整必须按规定办理相关手续后方可予以调整,私自调换者,一经发现,将上报有关部门,按违反校纪处理。各院要尽量控制调整人数,以利于学生公寓楼住宿的稳定。为切实做好寝室调整工作,公寓管理服务中心保留对住宿学生的动态调整权。

第九条  寝室调整程序。有特殊原因,需要调整寝室的学生开学两周内向本院提交《学生寝室调整申请审批单》(可到公寓管理服务中心领取)。院审核,学生处批准同意后,学生按调整通知到后勤服务工作办离室手续,交还钥匙。有物品损坏须交纳赔偿费用。到调整后的公寓楼办理入住手续,领取寝室钥匙。收费标准不同的公寓楼之间的住宿调整,其住宿费按实际住宿月份折算(含当月),多退少补。经批准调整住宿的学生应在三天内完成搬迁。

第十条  校外住宿。按学校规定,我校学生必须在由学校统一安排的寝室内住宿,未经批准一律不准私自到校外找房租住。如确有特殊情况需在校外住宿的,应当由学生本人提出书面申请、学生家长签字、经学生处审批通过,与学校签订校外住宿协议。学生校外住宿发生意外的,责任由学生本人及家长承担,学校概不负责。如学生在外住宿期间违反宪法、法律和当地社会治安管理相关规定,对社会和他人造成危害的,由学生本人承担相应的刑事和民事责任,学校视情节的严重程度,给予学生以相应的行政处分。对未办理相关手续擅自在校外住宿的学生,应限期搬回公寓内住宿,学校视情况给予批评教育或者相应纪律处分。

第十一条  各院应严格按每房定员安排床位,对因未报到等原因而空出的床位有关人员应积极配合公寓管理服务中心后勤管理中心及时加以调整,任何单位、个人不能以任何借口占用空床。

第十二条  假期住宿。学生在寒暑假期间,一般不准在公寓内住宿,因特殊情况确需住宿者,须经院审核,学生处批准家长同意方可入住,由公寓管理服务中心集中安排住宿,并适当交纳相关住宿费用。在此期间,学生不得擅自进入原寝室。

第十三条  退宿。住宿同学因毕业、结业、退学、转学、出国等原因终止学籍,因休学、停学等原因保留入学资格的,均应办理公寓退宿手续。退宿的学生必须在退宿手续办理完成之日起三天内将所有个人物品带离公寓楼。无特殊原因拒不办理或在规定期限内不来办理者,一律视为违约住宿,将根据学校有关规定强制将其物品搬出公寓,不退宿或不在规定时间内带走个人物品的,因公寓楼清扫、维修或寝室另作它用等原因造成的个人财产损失,由该学生本人负责。住宿学生退宿后,如在学习期间重新申请住宿,需提前一个月(假期时间不计算在内)向学生处提出住宿申请。

第十四条  毕业生应按时离校。因特殊情况不能离校者,经学校同意,到公寓后勤管理中心办理住宿手续,学校将视情况收取相应的费用。离校时,由工作人员对房间内的物品进行核实检查,后勤管理中心汇总后将结果通报有关部门。破坏公物不按价赔偿者,将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第十五条  公寓管理服务中心有权根据学校住宿床位额定数、公寓基建或维修工作的需要对学生公寓的住宿进行调整。涉及的住宿学生应积极配合,不能以任何理由阻挠调整工作、拒绝公寓管理服务中心安排其他学生入住或试图强迫室友从寝室搬出。

第十六条  为维护学生公寓内的秩序,应自觉遵守学生公寓会客制度和安全制度,自觉配合管理人员的管理。男女生不得随意进入异性寝室。来访客人原则上一律在一楼大厅会客区接待,教师、检查组因工作需要到学生公寓应先出示相关证件并做好登记,经宿管员同意后方可进入,或请值班人员传达叫出学生会客。

第三章 公共设施管理

第十七条  学生寝室内的家具,在入住时统一登记,由学生认领使用。学生必须按照指定床位住宿,对号使用家具。未经公寓管理服务中心同意,不得擅自调换、占用他人家具,不能将家具另作他用。学生毕业、休学、转学、退学等要求办理离校手续的,须经公寓管理服务中心验收合格后,确认家具完好无损后方可办理有关手续。如发现故意破坏的,将视情节轻重,给予责任人相应的行政处分。

第十八条  公寓楼和寝室内的水电设施、门窗、玻璃、家具及其他各项设施、设备等均由学校统一配置,为公共财产,住宿学生应妥善使用和保管。

第十九条  寝室内个人使用的家具由使用者本人保管,共同使用的家具由寝室成员集体分工保管,寝室长负责。未经后勤管理中心同意,请勿将任何统一配置的家具转借他人。不允许将自备或其它场所的家具搬入学生公寓使用,不能将公寓内家具拆卸或搬出使用,不得私自移动、丢失、损坏家具及设施设备。调换寝室时,公共设施设备不能擅自搬迁。

第二十条  公寓公用物品未经公寓管理服务中心批准,不得带出公寓。确需带出的物品,需凭公寓管理服务中心或所在学院证明,到公寓值班室办理登记手续,经寝室管理人员同意后方可带出并要按时带回。

第二十一条  学校行政楼、教学楼、教工宿舍内使用的家具,不得带入学生寝室,如有违反,责令其退回原处,拒不执行者,由公寓管理服务中心统一收缴入库,其责任人报相关学院和部门处理。

第二十二条  学生离校时应做到遵纪守法、文明离校;在离校期间要注意爱护公寓内物品及公共财产,主动配合工作人员清点公共设施和财产。若有缺损,相关责任人须按价赔偿。严禁在公寓墙上、床板上、门和走廊上乱涂乱画,以及张贴广告、宣传画、海报及不健康的宣传品等,违反者将按校纪校规给予严肃处理。

第二十三条  学生应自觉爱护公共设施,严禁人为破坏,非人为损坏的公共设施要及时到值班室宿管员处报修,家具的报修和调换工作由管理人员负责。

第四章 水电管理

第二十四条  学生公寓实行计划用水用电,严禁在水电表中弄虚作假或故意损坏水电表。按标准配用照明电器及电路,严禁私拉电线、安装插座灯具或改变用途,违者视情节轻重予以罚款和纪律处分。学生公寓采用IC卡式预收费水电表系统,超定额水电使用量的收费标准根据学校有关文件规定执行。超额水电费由学校代收代缴,学生根据水电使用实际情况到售卡中心支付超定额水电费用,因未及时充值造成的后果,由学生自行承担。(寒暑假、毕业生离校单独结算)。

第二十五条  注意安全用电,寝室内使用的所有用电器(包括接线板)必须是经3C认证的、正规厂家生产的合格产品。学生公寓内统一配置的电器不得擅自修理或拆卸,由于使用不当引起的后果由责任人负责。后勤管理人员有权制止违章用电行为,违者将按校纪校规处理。

第二十六条  提倡节约用电,人离灯熄;节约用水;随用随关。杜绝长明灯、长流水等浪费现象,对造成长明灯、长流水的责任者视其情节给予批评教育,屡教不改者要给予相应的处罚。

第二十七条  学生有责任保护水电表及其它水电器具完好,发现自然损坏要及时报公寓宿管员处。

第二十八条  用水、用电设施改造,必须由公寓管理服务中心安排施工,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变水电设施,违者由此造成的人身安全和财产损失全部由当事人负责,并视情节严重给予罚款及相应的行政处分。

第二十九条  学生不得私自盗接应急灯电源或其他公共用电电源。否则,一经发现,除没收电源插座外,并视情节轻重,给予处分。

第五章 消防安全管理

第三十条  住宿学生应自觉维护公寓消防安全,增强安全意识和法制观念,提高防范能力、自我管理能力和自救逃生能力。发现火警、火灾等事故时,应及时采取报警、撤离现场等措施。同时报告公寓管理员、辅导员、学生处、校园安全管理处及公寓管理服务中心,并协助处理。

第三十一条  要遵守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公寓内严禁发生任何违反国家和有关部门颁发的消防安全法规的事件,自觉爱护消防栓、灭火器等消防设施,任何人未遇火情或未经保卫科同意,不得擅自挪用。对破坏、偷窃消防设施、器材的行为,任何人都有权制止,并予举报。学校根据情节依法追究其责任.

第三十二条  严禁携带易燃、易爆物品进入公寓。未经许可,不得燃放烟花,爆竹。公寓内严禁明火,严禁使用液化气炉、各种油炉、酒精炉等明火用具;夜间熄灯后,禁止使用腊烛照明。如需要焚烧废纸、杂物时,须到安全地点并有专人守护,待全部燃尽,清理现场后,方可离人。

第三十三条  公寓内任何部位,禁止随意乱拉、乱接电线。如确有需要时,可向管理部门提出申请,经批准同意后,由专职人员负责安装。

第三十四条  公寓的电源线路、开关、设备发生故障时,需向有关部门提出,学校派专业人员维修。不得擅自拆装、维修,以免因技术问题引起短路而造成不良后果。

第三十五条  严格控制用电负荷。严禁使用电热毯、电磁炉、热得快、取暖器、电炉、电热杯、电饭锅、电烙铁等电器及额定功率超过800W的大功率电器。学生个人严禁私自购买、安装热水器、空调。饮水机不饮用时,及时关闭电源。因违章用电造成事故,当事人应赔偿全部损失,并将呈报有关部门追究当事人责任,并给予相应的处分。

第三十六条  为电池等储电设备充电时,当事人必须在场。如要离开时,无论时间长短,都要关闭电源,拔下充电设备。

第六章 人身财产安全管理

第三十七条  公寓内学生有义务及时劝阻、制止有损公寓安全、正常秩序的不良行为,或报告学生处、校园安全管理处、值班辅导员、公寓管理员出面处理。发现刑事、治安等案件时,在场学生应保护现场,及时报警并报有关部门知晓。

第三十八条  财产安全。学生公寓不宜存放贵重物品和大量现金,个人贵重物品要妥善保管。要养成离开寝室或睡觉时锁门、关窗的良好习惯。

第三十九条  妥善保管好钥匙,不要将寝室钥匙借予他人;严禁私自调换门锁或另加门锁,钥匙丢失后要及时报告公寓管理员,由公寓管理服务中心更换门锁,新换门锁的成本费由责任人员承担;若不及时上报,所造成的财产损失由学生本人承担。毕业生离校前,寝室钥匙由公寓管理服务中心统一回收。

第四十条  放假离校时,寝室里最后离开的人应检查电源水闸是否关闭,防止在离校期间造成影响,不要将贵重物品留在寝室内。

第四十一条  携带大件物品离开学生公寓楼,需检查登记,并开据出门审批单,方可离校,以消除隐患。

第四十二条  严格执行外来人员登记制度,未经值班管理员许可,不得将外人带入公寓,不得留宿他人。因擅自留宿非本寝室人员造成其他同学或集体的财产损失、人身伤害的,留宿者必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或法律责任。对形迹可疑的外来人员要提高警惕,仔细盘问,如有疑问及时报告校园安全管理处等有关部门。

第四十三条  实行传染病申报制度。凡有《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规定的各类传染病患者,应主动报告值班辅导员、学生处或公寓管理服务中心;住宿学生如发现有传染病疑似患者,应及时报告,传染病人、病原携带者和疑似传染病人,在治愈前或者在排除传染病嫌疑前,应服从学校医务室或医院的医疗指导意见,积极配合有关寝室的调整变更和安排。

第四十四条  为防止细菌的滋生,为广大同学打造一个舒适、健康的生活环境,减少疾病的发生,不提倡携带饭菜进入公寓,如有伤病等特殊原因造成行动不便,允许带饭菜进入公寓的,但必须妥善处置剩菜剩饭。

第四十五条  为消除公寓内卫生安全隐患,严禁在公寓内饲养宠物或将宠物带入公寓。

第七章  纪律管理

第四十六条  住宿学生要严格遵守学校作息时间,每天早上600,晚上2230(法定节假日推迟半小时),由公寓管理员统一打开和关闭公寓大门;晚归学生须到值班室凭证件登记后方可进入寝室。迟归寝室学生的名单统一报各相关学院后送达相关值班辅导员。无正当理由晚归、夜不归宿者,德育考评中给予适当扣分,并影响本学年的奖学金评比,影响国家助学金、国家助学贷款、勤工助学的申请,情节严重者,按学校规章制度给予一定的行政处分。

第四十七条  学生寝室不得私自留宿非本寝室成员。凡私自留宿外人的,经查处按照学校有关规定另行处理。

第四十八条  保持公寓楼内的安静,不得在公寓楼内做有碍公寓安静和安全的活动,不得大声喧哗,寝室熄灯后不得影响他人休息。严禁跳舞、喝酒、猜拳,打麻将及任何形式的赌博活动,严禁高声喧哗、打斗闹事、看黄色书刊和影视等,影响他人学习和休息。否则,将视情节轻重按《浙江医药高等专科学校学生手册》中相关处罚条例给予相应的处分。

第四十九条  公寓内严禁无保护攀高、动用基本设施。擦玻璃不得在无人保护的窗外擦抹;严禁翻越楼门、窗户或破门、破窗入室;严禁玩火、燃放鞭炮、摔瓶子。

第五十条  严禁在寝室内使用明火照明,不得在室内和走廊上烧废纸杂物等,违者按照校规定处理。

第五十一条  学生的自行车应该按照规定地点停放,不得随意停放。

第五十二条  严禁在学生公寓传播宗教,严禁在学生寝室内成立任何宗教团体和组织,严禁在学生公寓内参加非法的宗教组织和宗教聚会,不允许学生在寝室内散发宗教传单和未经政府主管部门批准出版发行的宗教书刊,不允许在寝室内召集信教的同学一起读经、做礼拜。

第五十三条  学生公寓是学生的另一个家,寝室成员要团结友爱,互相尊重、互相关心、互相体谅,文明对待其它成员,理智对待公寓内部纠纷,不许在公寓内谩骂、斗殴,遇到纠纷应及时报有关部门处理。自觉维护公共环境卫生,尊重、珍惜工作人员的劳动成果。保持公寓走廊“24小时无垃圾,室内垃圾须倒入指定的垃圾集中堆放点,自觉爱护生活园区绿化。

第八章 电脑使用管理

第五十四条  根据学校规定,一年级学生不提倡带电脑进寝室,二年级(含)以上学生因学习需要可以带电脑进寝室。

第五十五条  学生携带电脑进出寝室必须向公寓管理服务中心登记备案。

第五十六条  寝室内使用电脑,须自觉遵守国家和学校对计算机信息管理的有关规定。每周日至周四晚上22:30,至次日早上7:00公寓楼内实行网络(包括无线网络)关停,以确保学生正常的学习生活作息时间。网络关停后,限制学生使用计算机。就寝时间内学生使用计算机妨碍他人学习和休息者,视情节可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造成不良后果的,可从重处分。

第五十七条  电脑使用者请妥善保管好自己的电脑:如为他人从事网上违法违纪活动提供便利条件,计算机使用者将要共同承担责任。

第五十八条  公寓楼可能会出现电压异常波动甚至断电的现象,请自行配置可靠的电源稳压保护装置,并注意用电和使用安全。因上述原因可能造成的各种责任或损失由使用者本人承担。

第五十九条  所有楼内信息插座、网络线路、布线槽、网络设备、机柜内跳线等,统一安装、维护、连接、设置。任何人不得占用、更换、损毁;不得改变其物理的位置、形态、性能;不得改变其连接关系、运行状态、学院统配制等。

第六十条  寝室宽带网接入用户不得擅自对外提供各种网络信息服务:如私设网站、私设网络论坛等。

第六十一条  在网上发布信息应文明礼貌,不允许进行人身攻击,不允许捏造事实散布谣言,不允许通过校园网发送商业广告信息,不允许查找和散布黄色、反动信息,不允许泄露国家机密或进行其他非法活动,不允许散布计算机病毒,也不得通过寝室宽带网查阅、复制或在网上发布、传播含有上述内容的信息。

第六十二条  寝室宽带网所有用户在其网上活动中应该遵守网络礼仪和道德规范,不得从事危害公共安全、损害公众利益、侵害他人正当权益、窃取或泄露他人秘密以及有伤风化的活动。

第六十三条  鼓励用户利用校园网进行网络技术的学习和研究,但禁止进行任何可能危害、影响网络正常运行的实验,例如恶意扫描等。

第六十四条  学生公寓内使用计算机必须严格遵守消防与安全相关规定,增强防盗意识,严禁人走机开等现象发生。

第九章 卫生管理

第六十五条  建立寝室卫生值周制度和寝室长责任制度。寝室内全体成员轮流值周。如寝室人员发生变化,由寝室长负责调整值周人员,各院将定期评比,每次检查评比卫生寝室整改寝室,每学年评比文明寝室

第六十六条  保持寝室的文明、整洁、美观,寝室布置规范化要求做到:

1、寝室内地面、墙面、床面、桌面整洁;卫生间、洗漱台干净无污垢;门、窗洁净完好;阳台干净无杂物。

2、寝室内物品摆放整齐有序,整体观感好。

3、个人仪表端正,服装整洁,衣着得体,举止大方。

第六十七条  公寓管理服务中心对各个寝室进行日常卫生检查,并对检查结果进行公布;校、学院公寓管理部门定期或不定期对学生寝室的卫生情况进行抽查,并对抽查结果进行反馈。

第六十八条  每次检查90分及以上的寝室为卫生寝室60分以下的寝室为整改寝室

第六十九条  在在卫生检查中坚持重点检查和抽查相结合的制度,凡是卫生差的整改寝室则列入重点检查寝室,如果连续两次检查中卫生已达到合格以上,则列入卫生抽查寝室。


第十章 公寓文化建设

第七十条  寝室文化是以住宿学生为主体,以寝室为主要活动空间,以课余活动为主要内容,以校园精神为主要特征的一种群体文化。并通过这种文化,营造出一种具有时代气息的新生活,使寝室成为学生美化生活、优化环境、团结互助,健康身心的成长摇篮。

第七十一条  为调动广大住宿学生积极参与公寓文化建设的积极性,营造健康向上的寝室生活氛围,学校每学年组织开展一次文明寝室、党员示范寝室的评比活动,由各院具体组织实施。

第七十二条  构建温馨和谐的寝室环境。倡导文明、健康的寝室生活需要做到:

1、寝室成员人际关系和谐融洽,互帮互助,积极向上。讲文明,懂礼貌。不赌博,不酗酒,不抽烟,不打架,文明上网。

2、寝室学习氛围浓厚,不沉迷电脑游戏,寝室成员学期内无旷课,积极参加集体活动。

3、寝室布置高雅、舒适、美观,有浓厚的文化气息。寝室成员性情高雅,无不良兴趣及庸俗倾向。寝室成员生活习惯健康科学,按时作息,劳逸结合。

第十一章    

第七十三条  住宿学生应严格遵守校纪校规、学生公寓管理办法等规定,恪守有关文明公约。学生公寓内有违纪行为的,学校将根据《浙江医药高等专科学校学生手册》有关学生违纪处分实施办法给予违纪者相应纪律处分,情节严重者将追究相关的经济、法律责任。

第七十四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实施,具体由学工部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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