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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药科职业大学学生奖助工作实施细则

发布时间:2023年06月26日 14:56      文章来源:      浏览次数:

 

浙江药科职业大学学生奖助工作实施细则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奖助工作的育人内涵,促进经济资助、学生健康成长与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有机结合,根据《财政部 教育部 人民银行 银监会关于进一步落实高等教育学生资助政策的通知》(财科教〔201721号)、《财政部 教育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退役军人部 中央军委国防动员部关于印发〈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教〔2021310号)、《中共浙江省教育厅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印发〈浙江省全面深化高校三全育人综合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浙教党办〔20197号)等文件要求,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指奖助主要包括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省政府奖学金、校级奖学金等各类用于优秀学生奖励的奖学金和国家助学金、服兵役学生学费补偿或减免、校级助学金等用于学生资助的助学金。

第三条 本细则适用于我校全日制在籍在校学生,其中学生资助对象是指本人及其家庭的经济能力难以满足其在校期间的学习和生活基本支出的学生。

 组织机构及工作职责

第四条 学校成立由分管学生工作校领导任组长、各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各专业学院分管学生工作的院领导为成员的学生奖助工作领导小组,全面领导学生奖助工作。学校成立常设机构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挂靠学工部(学生处),负责学校学生奖助工作的组织实施和日常管理工作。

第五条 各学院成立由分管学生工作的院领导任组长、学生工作人员为成员的学生奖助工作小组,主要负责做好学院学生奖助工作的教育指导和具体实施。各班级成立以辅导员任组长、学生代表担任成员的评议小组,负责班级内的民主评议工作。学生代表应具有广泛代表性,班级评议小组成立后,成员名单应在本班级范围内公示。

第三章    奖助资源及分类

第六条 国家奖助项目

(一)本专科生国家奖学金(以下简称国家奖学金)。由中央政府设立,用于奖励二年级及以上学生中特别优秀的学生,每生每年8000元。

(二)本专科生国家励志奖学金(以下简称国家励志奖学金)。由中央政府设立,用于奖励资助二年级及以上学生中品学兼优的学生资助对象,每生每年5000元。

(三)本专科生国家助学金(以下简称国家助学金)。由中央与省政府共同设立,资助纳入全国招生计划内的家庭经济困难全日制本专科生(不含退役士兵学生),分一档(每生每年4500元)、二档(每生每年2700元)2档。全日制在校退役士兵学生全部享受本专科生国家助学金,资助标准为每生每年3300元,对于经济特别困难的退役士兵学生参照普通本专科生一档国家助学金每生每年4500元标准予以补助

(四)国家助学贷款。由政府主导,金融机构向高校学生资助对象提供的信用助学贷款,优先用于支付在校期间学费和住宿费,超出部分可用于弥补日常生活费,每生每年贷款总额不超过 12000元,学生在同一学年内不得重复申请校园地国家助学贷款和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

(五)退役士兵教育资助。对通过全国统一高考或高职分类招考方式考入普通高等学校的全日制在校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学生均实行学费减免,每生每年不超过12000元。

(六)基层就业学费补偿国家助学贷款代偿。应届毕业生自愿到中西部地区和艰苦边远地区基层单位就业、服务期 3年及以上的,可向国家申请学费补偿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每生每年不超过 12000元。

(七)服兵役高等学校学生国家教育资助。对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招收为士官、退役后复学或入学的高等学校学生实行学费补偿、国家助学贷款代偿、学费减免。学费补偿或国家助学贷款代偿金额,按学生实际缴纳的学费或用于学费的国家助学贷款(包括本金及其全部偿还之前产生的利息)两者金额较高者执行;复学或新生入学后学费减免金额,按高等学校实际收取学费金额执行。学费补偿、国家助学贷款代偿以及学费减免的标准,本专科生每生每年最高不超过12000元,超出标准部分不予补偿、代偿或减免。

第七条 省级奖助项目

省政府奖学金。由省政府设立,用于奖励浙江省高校二年级及以上学生中特别优秀的学生,每生每年6000元。

第八条 社会奖助项目

社会奖助学金。由社会企事业单位或个人为支持教育事业发展,鼓励学生勤奋学习,奖励、资助品学兼优学生而设立的奖助学金。

第九条 学校奖助项目

(一)学校奖学金

学校奖学金。由学校从事业收入中提取一定比例的资金设立,用于以下类别的全日制在籍在校学生奖励。

1.远志奖学金。用于奖励获评远志十佳学生荣誉称号的全日制在校生,奖学金每生5000元,名额 10人。

2.优秀学生奖学金。用于奖励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优秀学生。获评者每生获得奖学金:一等奖3000元、二等奖2000元、三等奖1000元,评选比例分别为参评学生总数的 3%7%10%

3.单项奖学金。用于奖励在某方面有突出成绩或表现的学生,共设为六项,分别为思想品德优秀奖、社会工作优秀奖、学习成绩优秀奖、文体活动优秀奖、实践服务优秀奖和创新创业奖,各项奖学金每生800元,各项奖评选比例不超过参评学生总数的2%

4.学业进步奖学金。用于奖励同一学年第二学期学业成绩年级专业排名比第一学期名次提高35%名及以上的学生,奖学金每生500元。

5.学生出国(境)交流学习奖学金。用于鼓励参与出国(境)交流学习项目的优秀学生。学生出国(境)交流学习项目包括赴国(境)外合作高校参加学分互认等形式的联合培养或进行为期三个月(含)以上的学习交流;赴国(境)外大学(机构)参加不超过三个月的文化交流、实践学习等活动;赴国(境)外参加经过学校批准的各类国际会议或者竞赛。评选人数和金额根据项目的规模、国家(地区)、时间、产生的经费等因素综合确定。

6.体育奖学金

1)运动竞技奖学金。用于奖励在学校举办的田径运动会中取得优异成绩的学生。按参赛学生运动员在当届运动会中获取的得分60/分计,具体依《田径运动会竞赛规程计分办法》执行。

2)体质健康奖学金。用于奖励参加高校学生体质健康状况抽测且成绩合格的学生。设体质健康优秀奖、体质健康达标奖,奖金分别为800元、300元。

(二)学校困难补助

困难补助。由学校从事业收入中提取一定比例的资金设立、社会组织、个人捐赠等方式募集专项资金,依据相关政策用于学生资助对象的补助和相关费用减免。

1.励志助学金。用于资助学生资助对象,受助标准为每生每年2000元。

2.临时困难补助。用于资助学生本人遭遇意外伤害事故,对其家庭构成较大经济压力的;父母或监护人亡故、失踪、身患重病、丧失劳动能力等,导致其家庭经济出现临时困难的;家庭遭遇重大自然灾害或突发事件,家庭财产遭受较大损失,造成其家庭临时性经济困难的;遭遇其他突发变故,面临较大经济压力,学生基本学习生活受到影响的。原则上每生每学年申请补助额度不超过6000元,特殊情况需经学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会议研究决定。

3.大病补助。资助在校期间患有重大疾病的学生,补助额度根据学生家庭经济困难程度和实际产生医疗费用设定:个人自负医疗费用低于 5万元,学校一次性资助不超过 1万元;个人自负医疗费用高于5万元,低于10万元,学校一次性资助不超过 2万元;个人自负医疗费用高于10万元,学校一次性资助不超过 3万元。

4.新生入学补助。用于资助新生中的特别困难学生,原则上每生补助额度不超过1000元。

5.寒假爱心路费。用于资助寒假返乡的在校学生资助对象,补助标准根据学生的返乡路程距离而定,每生最高不超过800元。

6.实习生活补助。用于资助赴浙江省外实习单位参加教学实习,期间支付交通费或生活费等有困难的学生,补助标准根据学生实际支出而定,每生每月最高不超过500元。

7.基层就业补贴。用于资助自愿到中西部地区或艰苦边远地区基层单位就业的应届毕业生。志愿服务西部计划毕业生每生5000元,志愿服务山区、海岛、边远地区毕业生每生3000元。

8.学费减免。用于资助确因家庭经济所限,交纳学费有困难的品学兼优的在校生,优先考虑特殊群体中的孤残学生、烈士子女等,原则上每生每学年减免额度不超过5000元。

(三)绿色通道

学校设立绿色通道,对被录取入学、经济困难的新生,一律先办理入学手续,再根据核实后的情况,采取不同方式予以资助。

第十条 勤工助学

学生在学校组织下利用课余时间承担学校行政管理助理和公共服务等工作,取得合法报酬,改善学习和生活条件 。岗位类型分为固定岗位和临时岗位。学生参加勤工助学时间原则上每周不超过8小时,每月不超过40小时,劳动报酬标准不低于每小时15元(实时依省资助中心勤工助学酬金标准调整支付)。

第四章   申请条件

第十一条 奖助学金申请基本条件

(一)奖助学金申报对象为全日制在籍在校学生,申请者需满足以下基本条件:

1.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2.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3.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4.诚实守信,品行端正,道德优良。

5.热爱所学专业,学习刻苦。

(二)申请不同类别的奖助学金,需满足其对应的特定条件:

1.申请国家奖学金者,同时满足以下条件:(1)在校期间各方面表现优秀,学习成绩排名与综合考评成绩排名均位于前 10%(含10%),学习成绩排名与综合考评成绩排名没有进入前 10%,但达到前30%(含30%)的学生,如在道德风尚、学术研究、学科竞赛、创新发明、社会实践、社会工作、体育竞赛、艺术展演等某一方面特别突出,也可参评,需提供详细材料;(2评奖学年获评学校远志奖学金或优秀学生奖学金一等之其中一项。

2.申请国家励志奖学金者,在校期间学习成绩优良,评奖学年学习成绩排名达到专业年级前50%,德育成绩优良,家庭经济困难,生活俭朴。

3.申请国家助学金者,勤奋学习,积极上进,家庭经济困难,生活俭朴,积极参加公益活动。

4.申请省政府奖学金者,评奖学年获评学校优秀学生奖学金二等及以上之其中一项。

5.申请远志奖学金者,评奖学年荣获学校远志十佳学生荣誉称号。

6.申请优秀学生奖学金者,评奖学年德育成绩优良,体质健康测试成绩达到75分及以上,同等条件下,体质健康测试成绩达到80分及以上者优先考虑,确实丧失运动能力,被免于执行《国家学生体质健康标准》的残疾(持有残疾证或经学院会议研究认定同等情况并报学生资助中心审核通过)学生除外,其中:

1)优秀学生一等奖学金,评奖学年学习成绩排名在班级前20%

2)优秀学生二等奖学金,评奖学年学习成绩排名在班级前30%

3)优秀学生三等奖学金,评奖学年学生成绩排名在班级前50%

7.申请单项奖学金者,评奖学年德育成绩优良,体质健康测试成绩达到合格及以上,确实丧失运动能力,被免于执行《国家学生体质健康标准》的残疾(持有残疾证或经学院会议研究认定同等情况并报学生资助中心审核通过)学生除外,各项评选对象和条件如下:

1)思想品德优秀奖:评奖学年获校级及以上优秀党员、优秀团干部、优秀团员等荣誉称号,或在精神文明建设方面有突出表现。

2)社会工作优秀奖:评奖学年担任学校、学院、班级学生干部和校级学生社团、学生社区自管会学生干部,任满一学期及以上,工作积极认真。

3)学习成绩优秀奖:评奖学年学习成绩排名在班级前35%

4)文体活动优秀奖:评奖学年参加校级及以上体育比赛得名次者、体质健康测试成绩达到90分及以上者、参加校级及以上文艺汇演获奖者。

5)实践服务优秀奖:评奖学年积极参加校内外公益志愿活动、社会实践活动表现突出者。

6)创新创业优秀奖:评奖学年在校级及以上创新创业竞赛中获奖者或主持或参与校级以上课题研究者。

8.申请学业进步奖者,评奖学年第二学期学业成绩年级专业排名比第一学期名次提高35%名及以上。

9.申请学生出国(境)交流学习奖学金者,学习努力,成绩优秀,综合素质好,符合赴国(境)外学习项目的要求,并能如期完成交流学习任务,已获得国(境)外全额奖助参加国(境)外交流学习的学生原则上不列入奖励范围。

10.申请体育奖学金:申请运动竞技奖学金者,评奖学年德育优良,在学校举办的田径运动会中取得有效分数;申请体质健康优秀奖者,评奖学年德育优良,在高校学生体质健康状况抽测中成绩达到优秀(90分)及以上;申请体质健康达标奖者,评奖学年德育优良,在高校学生体质健康状况抽测中成绩达到合格(60分)及以上。

第十二条 国家助学贷款申请条件

(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年满 16周岁。

(二)具有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未成年人须由其法定监护人书面同意)。

(三)诚实守信,遵纪守法,无违法违纪行为。

(四)学习认真,积极努力,能正常完成学业。

(五)家庭经济困难。

第十三条 退役士兵教育资助申请条件

退役且自主就业、考入我校的退役士兵。

第十四条 基层就业学费补偿及贷款代偿申请条件

自愿到中西部地区或艰苦边远地区(以国家公布为准)基层单位就业,服务期达3年及以上的应届毕业生。

第十五条 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国家资助申请条件

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的全日制在校生和入学新生。但下列学生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不享受国家资助:

(一)在校期间已免除全部学费的学生。

(二)定向生、委培生或国防生。

(三)其他不属于服义务兵役到部队参军的学生。

第十六条 困难补助申请条件

学生家庭经济困难,且难以维持其在校基本学习和生活,可根据实际情况申请适当金额的困难补助,如存在下列情况之一者,不予补助:

(一)受到学校纪律处分未解除者。

(二)有吸烟、酗酒、沉溺于网络游戏等不良嗜好者。

第十七条 勤工助学申请条件

我校学有余力的全日制在校生均可自愿申请,扶贫优先,竞争上岗,各岗位申请条件由设岗单位具体制定。

第十八条 学生资助对象认定条件

(一)学校根据家庭经济、特殊群体、地区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突发状况、学生消费和其它影响家庭经济状况的有关因素等进行认定。

(二)学生资助对象认定类型分为特殊群体和其他群体。特殊群体主要包括城市低保家庭学生、特困供养学生、孤儿、烈士子女、持证残疾学生、城市低保边缘家庭学生、低收入农户家庭学生、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学生等;其他群体指遭受自然灾害、意外事件、重大疾病等突发情况导致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或学校结合家庭经济因素、地区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因素根据实事求是的原则通过多种方式认定的需要资助的学生。

(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学生,不能认定为学生资助对象:

1.学生或监护人未提出或未按规定提出认定申请的(在规定时间内补报的除外)。

2.学生或监护人提供相关信息不真实的。

3.其他不符合学生资助对象认定要求的情形。

第五章   评定流程

第十九条 奖助学金评定流程

(一)学生申请。符合各项奖助学金申请条件的学生填写奖助学金申请表,向所在学院提交个人申报材料。

(二)班级评议。班级评议小组接收学生提交的申请表,根据申请学生的学业成绩、家庭经济状况及在校期间综合表现,进行民主评议,提出符合条件的奖助对象名单,报学院奖助工作小组审核。

(三)学院初审。学院资助工作小组负责汇总审核班级评议小组提出的奖助对象名单,提出全院初审名单,并采用适当方式在适当范围内公示不少于3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后上报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如师生有异议的,可以向学院学生奖助工作小组提出书面异议,学院资助工作小组应在收到材料后的3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

(四)学校审核。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负责汇总审核各学院提交的初审名单,提出全校奖助对象名单,报学校学生奖助工作领导小组审核确定。审定后的奖助对象名单采用适当方式在适当范围内公示不少于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后颁发荣誉证书或上报上级主管部门。如师生有异议的,可以向学校学生奖助工作领导小组提出书面异议,学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应在收到材料后的3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情况属实,应及时做出调整。

注:体育奖学金由体训部进行组织评定,评定结果报学工部(学生处)备案。

第二十条 国家助学贷款流程

1.校园地国家助学贷款。学生资助对象通过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向银行申请办理。贷款由经办银行直接划入学校指定的账户,计划财务处扣除学生当年应缴费用。

2.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学生资助对象向生源所在地的学生资助部门或相关金融机构申请办理。

第二十一条 退役士兵教育资助流程

(一)学生申请。学生于每年9月提出申请。

(二) 学院初审。学院对申请学生材料进行审核并报学生资助管理中心。

(三)学校审核。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审核学生申请材料。

(四)资金发放。校计划财务处划拨资金至退役士兵学生个人账户。

第二十二条 基层就业学费补偿及贷款代偿流程

(一)学生申请。毕业生于每年5月和11月向学院提出申请。

(二)学院初审。学院审核学生申请材料并加盖公章。

(三)审核上报。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审核学生申请材料,于每年 630日前和 1230日前上报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中心。

(四)国家批复。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批复,并将当年补偿代偿资金划拨学校。

(五)资金发放。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配合计划财务处将补偿代偿资金打入毕业生银行账户或毕业生国家助学贷款经办银行。

第二十三条 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国家资助流程

(一)应征入伍服兵役学费补偿及贷款代偿

1.学生申请。应征报名学生登录全国大学生征兵报名系统填写打印申请表提交学校人民武装部。

2.缴费核查。计划财务处和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核查学生学费缴纳和助学贷款情况。

3.批准入伍地审核。学生批准入伍地县级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审核。

4.学校审核上报。学校审核申请材料并上报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中心。

5.国家批复。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批复,并将当年补偿代偿资金划拨学校。

6.资金发放。补偿代偿资金打入学生银行账户。

(二)退役复学学费资助

1.学生申请。退役后自愿回校复学的学生提出学费资助申请。

2.审核并上报。学校人民武装部审核学生申请材料并上报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中心。

3.国家批复。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批复,并将当年补偿代偿资金划拨学校。

4.资金发放。资助学费打入学生银行账户。

第二十四条 困难补助申请流程

()临时困难补助。学生根据实际困难填报《学校临时困难补助申请表》,学院调查核实,并提出资助意见上报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审核通过,报学校审批后发放。

()大病补助。学生本人提出申请,如实填报《学校大病资助申请表》,并提供病历诊断证明、治疗费用收据复印件等佐证材料。学院调查核实,根据学生家庭经济困难程度及病情治疗需要提出资助意见报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审核,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审核通过后报学校审批。

()新生入学补助。新生报到期间,学生本人携带录取通知书和家庭经济困难相关佐证材料到绿色通道办理。

()学费减免。原则上每学年进行一次,学费减免申请审核工作原则上在新学年开学后60天内完成。申请学费减免的学生填写《学校学生学费减免申请表》并提交佐证材料。学院奖助工作小组组织辅导员、班主任对申请学生进行资格初审,合格者报送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审核通过,报学校审批后进行减免。

   ()寒假爱心路费。学院对申请学生进行资格初审,符合条件者经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审核通过,报学校审批后发放。

(六)实习生活补助。各学院奖助工作小组组织辅导员、班主任根据申请学生实习的消费情况和实习表现进行资格初审,符合条件者经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审核通过,报学校审批后发放。

(七)基层就业补贴。以两项计划项目办等官方公布名单为准,由校团委报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审批后发放。

第二十五条 勤工助学申请流程

()岗位设置。全校各用工单位在春季学期结束前两周上报下一学年本单位勤工助学岗位设置需求,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审核。

()学生申请。新学年开学一个月内,学生填写《学生校内勤工助学申请表》,参加岗位应聘。

()单位选聘。设岗单位根据岗位需求选聘符合条件者,并组织面试,录用后与学生签订《校学生校内勤工助学协议书》。

()岗位管理。设岗单位负责本单位勤工助学岗位学生的聘任、培训、使用、管理、考核及每月薪酬核算。

第二十六条 学生资助对象认定流程

(一)提前告知。学生资助对象认定工作每学年进行一次,学校通过书面通知等形式告知学生。每学期按照学生家庭经济实际情况进行认定结果复核和动态调整。

(二)学生申请。学生自愿如实填写《学生资助对象认定申请表》,同时提供必要辅助说明材料并作出书面承诺。

(三)学校认定。每学年开学时,班级认定评议小组对学生家庭经济困难情况进行核实,初步提出本班级学生资助对象名单,报学院认定工作组审核。学院认定工作组汇总审核后的资助对象名单报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核准。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负责核准和汇总各学院提交的资助对象名单,提出全校各等级资助对象名单,报学校学生奖助工作领导小组审核确定。

(四)结果公示。学校应当采用适当方式,在适当范围公示学生资助对象名单,接受监督并及时回应有关认定结果的异议。

(五)建档备案。经公示无异议后,学校将学生资助对象名单报上级主管部门确定、汇总。同时,将相关材料整理装订成档案,并按要求及时录入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信息系统。

第六章   奖助育人

第二十七条 诚信教育

注重引导学生树立诚信意识,教育学生如实反映家庭状况及个人需求。对弄虚作假等失信行为按有关规定追究责任。加强贷款毕业生诚信还款教育,引导毕业生按照还款协议按时足额还款。

第二十八条 感恩回馈

鼓励受到各类资助的学生积极参加学校和社会公益活动和志愿服务,引导学生饮水思源、知恩感恩、回馈社会。

第二十九条 心理关注

有效延展助学的深度,把握学生资助对象特点,针对性进行心理帮扶,帮助学生资助对象缓解精神压力。广泛开展学生资助对象团体辅导,及时预防并化解学生资助对象心理危机,纠正学生资助对象认知偏差,提升其心理素质。

第三十条 学业援助

建立多元化的学生学业援助机制,通过组建学习助教团队、开展学习辅导、学业援助与预警等工作,对学生资助对象进行学业帮扶,帮助学生解决学习困难。

第三十一条 朋辈互助

加强对校励志协会的指导和管理,从学生实际需求出发,开展多形式活动,激发学生内生动力,提升学生综合素质和能力水平,增强学生归属感和凝聚力,让学生在自助助人中健康成长。

第三十二条 励志教育

深入挖掘学生励志成才、奋发有为的先进典型,加强励志成才典型事迹的宣传和引导。通过培育励志成才典型,丰富校园文化生活,引导学生树立崇高坚定的理想信念,养成执着勤奋的学习态度,塑造奋发有为的精神气质,追求坚毅高尚的人格品质,展现我校学生资助对象的良好精神风貌。

第三十三条 公益实践

在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规定,确保学生安全和权益的前提下,鼓励学生积极参与公益实践活动,培养学生知恩感恩良好心态,在社会实践锻炼中成长发展。

第三十四条 人文关怀

注重人文关怀,尊重学生、爱护学生。评定学生资助对象时,采用科学合理、人性化的方式,引导学生如实反映家庭经济困难情况。公示学生资助对象信息及受助情况等内容时,不得涉及学生隐私。宣传优秀学生典型事迹时,需征得学生本人同意。

第七章

第三十五条 评定原则

(一)所有奖助项目采取学生个人申报制,不申报者不得参评。

(二)所有奖助项目原则上以班级为单位开展,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严格坚持评定标准,遵守评审程序。

(三)同一学年内,各项奖助学金间兼得与不兼得原则:

1.远志奖学金、优秀学生奖学金、单项奖学金之间不兼得,可以与学生出国(境)交流学习奖学金、学业进步奖兼得。

2.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省政府奖学金之间不兼得。

3.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省政府奖学金、校级各类奖学金与国家助学金均可兼得。

4. 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和省政府奖学金与校级各类奖学金(学生出国(境)交流学习奖学金除外)荣誉兼得,奖金按就高原则发放。

(四)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能参加各级各类奖学金的申报评定:

1.评奖学年教学计划要求的课程有补考记录者。

2.评奖学年受到学校纪律处分未解除者。

3.无故拖欠学费、住宿费者。

第三十六条 本细则由学工部(学生处)负责解释。未尽的其它需从学校学生奖助基金中支出的校级学生奖助项目,由需求部门(单位)提出申请,并制定详细的规定办法或实施方案,经学校专题会和校长办公会审议通过后,需求(牵头)部门按规则负责组织开展相关奖项的评审评定,评审评定结果报学工部(学生处)备案。

第三十七条 各学院可根据本细则,结合本单位实际制定单项工作实施细则。

第三十八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原《学生资助工作实施细则(修订稿)》(浙药大〔20214号)文件同时废止。

第三十九条 本细则如与上级部门最新政策要求不一致的,按上级部门相关要求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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